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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农户”销售畜禽免增值税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9
  • 国税总局2月20日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告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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