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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一批新法实施《精神卫生法》终结“被精神病”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16
  •   自今年5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从1985年启动该项立法工作算起,到2012年终获通过,《精神卫生法》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终于在今年5月1日将正式施行。《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不少媒体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2013年5月1日起将在西安市正式实施,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因“偷拍窃听取得证据无效”、“执法人员无证可被当事人拒绝执法”等新规定,备受市民关注。

      中央

      《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实施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须自愿

      适用对象是严重精神障碍者

      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11年前的一个中午,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主动来到一家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毫不怀疑地将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症是“抑郁症”。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不足2小时。

      “以往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黄雪涛介绍,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黄雪涛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月前,刘某因怀疑妻子王女士有外遇,与其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她。王女士于是打电话给某精神病医院急诊科。该院随即派护工将刘某强制绑进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治疗,并强制他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近日,刘某病情缓解出院,立刻将该精神病院告上法院。

      “本案刘某入院时,医院没有确诊他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其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黄雪涛说。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弘介绍,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应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标准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交给医院

      最近两个月,张斌发现妻子王媛疑神疑鬼,总认为同事背后说她坏话、要害她,夜间睡眠差,于是送她到某医院精神科检查。医生会诊后确诊王媛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斌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王媛遂被医院收入精神科封闭病房。治疗一个月出院后,王媛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介绍,我国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精神卫生法颁布前,一旦患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如果患者不愿在门诊治疗,或在门诊治疗存在风险,且有足够经济来源,此时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强制患者入封闭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医生同样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强制患者食用精神类药物。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公告称,《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那部分“吹水”的洋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奶粉商随口“吹水”真相成谜

      根据质检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吹水”成分。“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品牌,来到国内都声称自己是国际知名品牌,得过这个那个奖,其实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近日,记者在市内一家大型超市里的奶粉专柜看到,不少洋奶粉为显示其品质优良,普遍在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原装进口”或各种食品类认证信息。以一款宣称澳大利亚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为例,外包装上宣称获得认证有:“原产地澳大利亚”、“欧盟有机食品”、“澳大利亚农牧林业局健康证明”、“澳新食品标准局食品标准法典(FSC)”、“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指令(PGGO)和加工出口管制食品命令(PFO)”等多达近十个。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届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昨日,市车管所就新规的主要变化内容进行了解读。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解读:之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致使部分长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流失在社会上,极易造成安全隐患。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至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读:部分海关监管的进口车辆或汽车企业长期库存车辆等均可能存在超过2年才办理上牌的情况。这部分车辆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更加符合从严要求。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解读:比如,已使用5年的出租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后,该车使用年限并不是和其他自用轿车一样为无限期使用,而是只能够按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规定,继续使用3年。

      商务部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今年三月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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