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2日,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辛某,将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的一处单家独院楼房以18.7万元卖给了城镇居民卞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买卖依法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辛某依法不得将住房售给城市居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协议。遂判决双方退房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