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花坪镇党委、政府转来的该投诉后,龙泉工商所立即会同县消协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在花坪镇综治办、鱼跳村支两委的陪同下,现场查看秧苗受损情况、拍照取证,对农户所使用的农药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同时就农药购买、使用等过程作了详尽的了解,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经调查,投诉人欧孝翠于7月8日(农历6月初6,凤冈赶场天)经人指引到龙泉镇综合农贸市场内李丽娜种子农药经营门市部购买水稻秧苗杀虫药。营业员周志强按其要求配了22元的杀虫药给欧孝翠。7月13日,欧孝翠按照周志强的指导要求进行施药杀虫,后造成其大约2.7亩水稻秧苗不同程度受损,其中约1.7亩稻田的秧苗全部枯死。经深入调查分析,造成该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经营户在农药销售过程中,误将用于除草的“百草枯”当作杀虫药进行了销售,加之由于农户欧孝翠不识字,在施药过程中不能进行正常识别,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
案情弄清后,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凤冈县消费者协会与龙泉工商所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农药经销商周志强对受损农户欧孝翠按水稻秧苗实际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进行赔偿,共计赔偿金额2000元。